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建城管发〔2018〕12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燃气管理)部门,成都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为推进培训考核效能优化,现对我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燃气从业人员依法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问题
为保障燃气安全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办法》),对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人员范围和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燃气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达到合格,以确保安全平稳供气。
二、关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社会化的问题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办法》的要求,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全省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从业人员自愿选择报名参加培训。
培训须按岗位、分工种组织实施,不得混岗、混工种培训。
三、关于培训后考核实行无纸化考试问题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后的考核,由我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的组织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7]758号)办理。考核采用无纸化考试,由计算机随机组卷,机上答题,当场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四、关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
对考核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以下简称“考核大纲”)的规定,由我厅颁发全国统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五、关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的问题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经营许可办法》要求,“合格证书”每五年由我厅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内容包括持证人在从业期间的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情况,由颁证部门作出复检意见。未经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合格证书”失效。
在“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持证人按规定应参加相应岗位燃气专业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0个学时,学时可分次累计计算,并记录在“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栏目中。
六、关于燃气从业人员相关合格证书的适用问题
(一)对已取得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可不再参加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但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燃气经营企业中已取得“合格证书”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不含安全管理、生产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又担任同类别下属或控股、参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的,应当在其“合格证书”中“备注”页内注明,不再另行培训考核,即“一证适用”。
(三)燃气经营企业中已取得“合格证书”或燃气类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同时又担任其它不同燃气类别的下属或参股、控股燃气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安全管理、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的副总经理,以及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分别取得相应燃气类别的“合格证书”,即“一人多证”。
七、关于燃气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资格问题
参加培训和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现职在岗职工,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燃气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燃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必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培训、考核。
八、关于专业培训考核大纲的问题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要点和学时设置,依据“考核大纲”要求执行。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教材选定和编制,以及考核题库的建立,由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
本意见自2018 年3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建城管发〔2018〕12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燃气管理)部门,成都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要求,在燃气经营许可证中须载明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经营区域。涉及区域调整变更的应当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燃气管理部门,或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调整或变更。调整变更涉及其他管道燃气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燃气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中已界定且燃气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调整或变更。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存在交叉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禁违规交叉、重复建设等问题发生,确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气。
二、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一)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主体”)分支机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燃气种类与“主体”相同的,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单独办理经营许可,依法由“主体”申办经营许可;若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燃气种类与“主体”不同的,则在“主体”申请经营许可时,增加燃气经营类别,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交分支机构符合燃气经营条件与标准的相应资料。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二)因历史原因,中央在川企业经营燃气的分支机构存在属于非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下级企业”)的情况,其出资企业或上级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上级企业”)的。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应当由“下级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并提交“上级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下级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任命书;在“下级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书中,须标注其“上级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关于燃气趸售企业是否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第二款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燃气趸售企业不直接供应给居民或商业等非工业企业用户的,以及工业企业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燃料的,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工业企业以燃气作为工业原料,同时又向企业职工宿舍用户或相邻区域当地居民供应燃气的,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四、关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问题
(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同时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居民或商业等非工业企业用户供应燃气的,应当申请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并按照“共同性条件(资料)不叠加,差异性条件(资料)须满足”的原则办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瓶装燃气或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亦按照此原则办理。
(二)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跨市(州)、县(市、区)开展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拟经营服务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保障瓶装燃气的安全供应。
五、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瓶装燃气的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治理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要结合实际,指导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立有限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以出资、资产作价加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该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燃气。各市(州)瓶装燃气规范治理工作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的颁发和延续问题
(一)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我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要求印制,统一分发给具有许可权限的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1号)的要求实施管理。
(二)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或者申请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材料,按照我厅发布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服务指南》(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政审批”栏目)办理。
七、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服务指南》(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政审批”栏目)办理。
八、相关文件不再执行的问题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建城发[2013]577号)和《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供气区域申报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建城发[2015]481号)等3个文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