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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设施受法律保护

    作者:太昌能源来源:www.lztcny.com时间:2020-09-232007次浏览

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轨道交通等施工项目的日益增多,导致燃气管网破坏的案例频繁发生,不仅给用户的生活带来不便,更会危害公共财物和他人生命安全。

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第三方施工破坏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在燃气设备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如何避免第三方破坏

1.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施工单位的沟通。目前90%的施工均是市政工程项目,燃气企业可在市政工程招标后进行接入,加强政府方面沟通,以便在施工前期对施工类型及标段进行获知,或通过政府组织施工单位协调会将与燃气管线交叉位置进行重点关注,提前商定施工保护方案。另外10%多为企业或小区道路建设、雨水管线、电缆、绿化等施工,此处需加强企业及小区第三方施工宣传,多多借助企业及小区等第三方告知进行处置。

2.告诫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申请、报备,与燃气企业做好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监管,如若发生损坏,立即向燃气企业通报。施工结束后要求恢复土建,保障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

3.燃气企业要有效避免巡检人员流动性大。只有认真做一年的巡检员,才能了解一年四季管线施工运行情况,才能熟悉不同管线巡查要点及关注点,才能具备做一名合格巡线员的要求。

4.燃气企业加强管线标示巡查及补充工作。燃气管线长期运行,难免会出现标示桩损坏、标示不清的情况,甚至标示不到位情况。但是施工单位在进行现场施工勘查时,标示是有效的证件,这也是保护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第一关口。所以一方面在管网日常巡查、关键点巡查、管网泄漏步检、阀门开关维保等计划工作开展时,应加强此方面问题的发现处置;另一方面对第三方施工处置前后管线标示应进行核查,确保施工后管线标示、阀井等附属设施完整。